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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吗-法律知识大全|驾照网

来源:驾照网发布时间:2019-09-20 11:13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且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时限是从自然人出生开始,死亡为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因此也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仅是母体中的一部分,所以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倘若在这段过程中,胎儿的母亲一方承受了来自于第三方的侵害之时,胎儿能否被认定为被扶养人从而获得赔偿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社会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

我国法律中关于被扶养人的定义的规定是,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生前所扶养的人,此“扶养”包括了赡养、抚养以及扶养三大法律关系。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不仅包括了在现实当中已经存在了的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了尚未成立但正形成的法定抚养关系。从民法理论上来讲,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就存在,如果胎儿在事故发生时还没有出生,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客观上是已经存在于母体中的,那么可以预见,胎儿一旦出生,或者说一旦形成了胎儿出生的法律事实,那么其父母就有了抚养的义务,即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法律关系,此时出生的婴儿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的“受害人生前所扶养的人”。

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方面考虑,同时也为了避免出现胎儿在出生后再次主张权利时找不到加害人的这样的风险,所以法院应该在事故发生之后,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这类请求一起处理,相关的费用(主要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由法院先行提存。

对于上述的相关费用的处理问题,应当在胎儿出生或再处理。具体要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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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此种情况法院应将相关赔偿交付给受害一方,因为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对于刚出生婴儿有抚养的义务的,而因为侵害方的侵害使得受害方失去劳动力、伤残、死亡的,受害人有理要求侵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侵害人应当支付。

二、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对于这样的情况,被扶养人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自然也不存在,法院提存的相关赔偿费用要还给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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