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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期鉴定申请书范文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来源:驾照网发布时间:2019-09-09 23:36

一、交通事故误工期鉴定申请书范文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申请人:付xx,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的伤残情况作出残疾等级鉴定;

2、对申请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赵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为明确赔偿金额,故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请求事项给予鉴定,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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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期是否从定残日开始计算?

定残日也就是确定伤残鉴定结论的日期,在伤残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的日期。那么误工期的计算是否与定残日息息相关?误工期的计算是否是从定残日开始的?下面,驾照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致残,故而致残日的鉴定日期与误工期的计算有一定的关联,具体该如何计算,如果当事人对于此种事宜不慎明晰,那么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办理,委托时需要签署委托说明书等,确定误工期后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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