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高通行效率的要求,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让行规则作了修改,删除了“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将“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修改为“没有交通标志线控制的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大的车辆先行”(实施条例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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