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变更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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