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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驾考组织考试作弊 5人获刑

来源:驾照网发布时间:2017-03-15 14:37


  新华网福州3月15日电(肖和勇)福建长泰县人民法院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驾考组织考试作弊案,5名被告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当庭认罪获刑。据介绍,这是福建省首例机动车驾考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记者14日晚间从长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2名主犯容某乐、覃某摆都是广西河池人。3名从犯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为福建漳州人,其中洪某城是一名驾校教练。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容某乐、覃某摆通过驾校教练洪某城打听得知,漳州市机动车驾考中心科目一、科目三之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场可携带手机进场、未屏蔽信号等情况,便产生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的想法。


  2016年1月初,容某乐、覃某摆在网上购买微型耳麦、接收器、微型摄像头等多套考试作弊设备。容某乐负责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帮助考生穿戴作弊设备、传授作弊方法,覃某摆则负责利用作弊设备远程传递答案。之后,容某乐、覃某摆通过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3名“中间人”介绍或容某乐自己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并向每名考生收取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每次作案得手,容某乐、覃某摆给“中间人”相应的抽成。


  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容某乐、覃某摆、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在国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共同组织作弊。其中,容某乐、覃某摆参与组织6人作弊8人次,洪某城参与组织3人作弊4人次,张某兴参与组织4人作弊5人次,张某珍参与组织1人作弊1人次。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容某乐、覃某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5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日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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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泰县人民法院14日当庭作出宣判,5名被告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容某乐、覃某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均为一年,并处六千至两千不等的罚金。与此同时,没收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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